母亲赠女490万换养老 女儿欠付房租被判返还480万

发布日期:2025-08-16 06:52    点击次数:161

母亲为让女儿辞职回京照顾自己,将卖房款490万元赠与女儿作为补偿,并签订协议明确女儿需承担全部养老费用。后因女儿未足额支付母亲在外租房的租金,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。法院最终认定女儿违反赠与所附义务,判决撤销协议并返还母亲480万元。

事件背景:

母亲靳某因年迈需人照料,于2021年与女儿吕某协商,让当时在广州工作的吕某辞职返回北京。作为对女儿失去收入来源的补偿,靳某将出售名下位于北京西三旗一处房产所得的490万元,全部赠与吕某。双方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约定:吕某需承担靳某的全部养老费用(包括住院看病、房租及其他生活开销直至去世,以及丧葬费用),并履行赡养义务。协议强调“不得单方面撕毁、解约”。

矛盾爆发:

然而,母女二人随后因房租支付问题产生严重分歧。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陈述:

吕某辩称,2021年回京后,她一直为母亲支付房租(如石景山房屋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的租金)、购买生活用品、承担医疗及保姆费用等,已尽赡养义务。她还提到,母亲曾入住养老院5个月,费用由她一次性支付20万元。

靳某则通过微信记录等证据,主张女儿未尽赡养义务。

争议焦点在于一处位于“上庄”的租房:靳某从养老院搬出后要求租住此处。吕某支付了该房屋2024年第四季度的租金(16200元),但以靳某拒绝退还预交的养老院费用抵扣房租为由,未支付该房屋第二、第三季度的租金。这一点成为日后诉讼的关键。

对簿公堂:

因协商未果,靳某将女儿吕某诉至法院,请求:

撤销双方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;

判令吕某返还490万元。

法院审理与判决:

法院审理后认为:

协议性质:靳某与吕某签订的协议本质是“附义务的赠与合同”。靳某赠与490万元的核心义务是吕某需承担靳某的“一切养老费用”并尽赡养义务。

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并存:吕某作为女儿,对母亲靳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;同时,作为协议签订方,也负有合同约定的赡养及承担养老费用的义务。

关键违约事实:现有证据明确显示,吕某在支付靳某养老费用过程中,确实存在未支付上庄房屋第二、第三季度租金的情况。

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。吕某未足额支付房租的行为,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。

撤销权成立:因此,靳某主张撤销赠与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予支持。

金额认定: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协议并返还490万元。二审中,靳某认可实际支付金额为480万元(非490万),故二审法院依法更正了返还金额。

最终判决(二审生效):

撤销靳某与吕某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;

吕某返还靳某人民币480万元。